01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民间纠纷四五三,七年以下过失犯,五年故意渎职难】
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刑诉法第277条)
02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条件——贪恐重大逃一载,死亡没收不义财】
具体规定如下:
《高法解释》第507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03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抗诉、死立执、影响罪刑之事实上诉】
具体规定如下: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①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③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④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⑤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04
【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情形——公开回避组织剥权】
1.具体规定如下:
《刑诉法》第227条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05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诉好表现,听取三方的意见】
具体如下: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包括:
(一)实体要件
①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④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程序要件
①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刑诉法第271条)
06
【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重大立功报减刑,一般规定不得行,公示期间有意见,职务黑金要开庭】
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07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同犯到案停死刑,怀孕立功他坏行】此处的“他坏行”指“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
具体规定如下:
《高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08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证据足,事实对,同意简易和认罪】
具体规定如下:
《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09
【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三有”,即“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两有”,即“有异议、有必要”】
具体规定如下: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0
【院长或者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的案件范围——一群分新难(谐音:一群分心男)】“一”是第三种情形,群是第四种情形,“分”是第二种情形,“新”是“新类型案件”,“难”是“重大、疑难、复杂”。
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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